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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我借了许多小型贷款,拿着钱去挥霍了现在不给我还了,我又在家带孩子偿还不了怎么办,这样的人没办法过日子,我还给他借了三万多,都不给我钱还人家,怎么办?离婚的话债务怎么办

2*日 北京-海淀 婚姻家庭 2020-12-24 09:25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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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晓菲律师

    韩晓菲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 2020-12-24 09:44 回复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如果配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向法院主张不分或者少分给配偶。同时您也可以主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要求配偶给予一定补偿。 其次,关于您名下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配偶肆意挥霍,可以主张该债务最后由对方偿还。 再次,如果您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您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并让配偶每个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最后,如果配偶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您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具体如何维权,还需要结合您实际情况,希望有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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