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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通过一朋友介绍找到国内某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运输一批口罩到泰国,物流公司吴先生先是承诺用A物流,最后实际用B物流运输。(一直没有告诉我和我朋友)。朋友没有第一时间给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赚剩余运费尾款(3000元),导致货物一直放在泰国港口,最后结果是货物被海关收缴。期间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有提醒如果不给剩余运费后果自负。协商期间我方要求物流公司吴先生提供货物运输证明,也就是往泰国的证明。吴先生提供不了(仅仅提供几行字的信息,并表示这是灰色清关,没有更多信息。)货物价值18万人民币。
诉求:
基于以上情况能否胜诉?
朋友没有第一时间给运费是否有主要责任,能否对其追责?
案件胜诉的关键是否在于物流公司吴先生能否证明货物真实产生运输的事实以及货物到达泰国港口被扣押的事实?

匿名用户 河北-石家庄 经济纠纷 2020-12-29 01:38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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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丽红律师

    王丽红律师

    地区:广东-中山 2020-12-29 15:07 回复

    我的想法是,1、本案物流公司已经提前告知未付清尾款的法律后果,2、物流公司也已经提供了货物信息(尽管你们认为信息数量太少),因此就物流公司的主要义务已经尽到,如果你们诉求对方赔偿得到支持可能性不大。但是,从货物总价和所欠运费尾款的比例对比而言,对方仅仅因为3千元就致使你方损失18万元,有一定的过错。他可以保全或者事后追偿,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他没收到尾款可以不再继续处理货物通关一事,否则其就损失及扩大的部分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你们查看合同后就通关手续办理约定的责任问题深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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