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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通过一朋友介绍找到国内某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运输一批口罩到泰国,物流公司吴先生先是承诺用A物流,最后实际用B物流运输。(一直没有告诉我和我朋友)。朋友没有第一时间给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赚剩余运费尾款(3000元),导致货物一直放在泰国港口,最后结果是货物被海关收缴。期间物流公司员工吴先生有提醒如果不给剩余运费后果自负。协商期间我方要求物流公司吴先生提供货物运输证明,也就是往泰国的证明。吴先生提供不了(仅仅提供几行字的信息,并表示这是灰色清关,没有更多信息。)货物价值18万人民币。
诉求:
基于以上情况能否胜诉?
朋友没有第一时间给运费是否有主要责任,能否对其追责?
案件胜诉的关键是否在于物流公司吴先生能否证明货物真实产生运输的事实以及货物到达泰国港口被扣押的事实?

匿名用户 河北-石家庄 经济纠纷 2020-12-29 01:38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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