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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前说是隐瞒另外一个股东不让其知道被代持人股份的事情所以代持人让被代持者选择股份代持,过了9个月之后,在被代持人的追问下代持人才表明事实真相说是另外一个股东一开始就知道被代持人股份的事。 2、代持人同被代持人拿取投资款时说是需要四万,但是一年之后,被代持人发现当初投资只需要两万。四万块钱当初直接由被代持人转账给代持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一直未签订代持协议。 3.被代持人之间是否可以对股份代持之间的相关信息互相作证。 基于以上两种欺骗或者隐瞒情况,投资行为是否成立。基于以上两种欺骗或者隐瞒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可以追回投资款吗部分追回还是部分追回

长*虎 上海-徐汇 公司法务 2021-01-04 09:5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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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衍磊律师

    张衍磊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 2021-01-04 09:58 回复

    在涉及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利益时,以双方见约定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原则,所以投资行为成立,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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