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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不能将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如果起诉是不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但又将股东列为了共同被告,会有什么后果

这*a 新疆-乌鲁木齐 公司法务 2021-01-19 14:4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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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19 15:18 回复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满足后才会承担责任,否则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下: 1、滥用股东权利被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2、公司破产、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作出延长出资期限时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等责任,列为共同被告,只是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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