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段学安律师

姓名:段学安律师

律所: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头衔: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城市:重庆-江北

执业证号:15001201410143266

执业年限:12年

擅长领域

  • 法律顾问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经济纠纷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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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进会员,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常年专注于公司法、企业投融资领域、房地产和建工领域、民商事诉讼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执业期间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投资融资专项法律服务,与各大银行、保险公司、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作体系。段律师同时为多家中小型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日常经营、风险控制、投资融资以及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提供咨询,协助客户完成重大决策。

律师贡献值

  • 380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仍在有效期间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或结算完成时间相关。若承包人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或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部分付款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时效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查看全文>>
没有签书面合同的工程款怎么要?
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若能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仍可依据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可通过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照片、监理记录、往来函件、转账记录等证据链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及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满足法定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但需注意:一是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二是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以其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为限;三是该条款不适用于合法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情形。实务中,实际施工人需就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应当给付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审计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审计,承包人应注意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主张时间,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若存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注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充分举证证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发包人欠付事实。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甲方签字,索赔还能获得支持吗?
工程签证缺少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会增加举证难度,但若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仍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庭支持。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费用增加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文件,通常需经发包人或监理方签字盖章方具有直接证明力。但实践中,签证缺失并不意味着索赔必然失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工程变更事实及相应费用。法院在审理时将综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结合行业惯例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认定。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监理方报送变更事项并保留送达凭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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