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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公司 公司法人实则无权无资产,实际操控人是法人的女儿,给我有转账记录好有公司宣传稿等都是实际操控人法人的女儿的宣传册等,我能追加被执行人为法人女儿吗?

莎*馆 江西-南昌 公司法务 2021-01-20 15:3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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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20 19:31 回复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阳信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济民一初字第35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金讯公司于2007年12月因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金讯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算,目前已无营业场所,资金账簿也已无从查找,无法进行清算,根据以上规定,应由金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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