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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按撤诉裁判后,原告还能再起诉吗?原告(买房人)在定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起诉,要求被告(卖房人)退还定金,法院认定定购协议有效,但原告是在定购协议约定的时间起诉的,原告没有违约,最后还是判决被告退还定金,合理吗?

H*兹 山东-烟台 房产纠纷 2021-01-22 16:09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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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楠律师

    王楠律师

    地区:山东-泰安 2021-01-22 16:22 回复

    可以起诉,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参考以下条款,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法》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是否退还定金需要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事实来确定定金是否应当退还,具体可以再和律师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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