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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月发生交通事故,6月17日手术,内置钢针进行固定,约最早2021年7月才能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钢针等内固定物,之后需要恢复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评残鉴定。请问如果到法院诉讼是否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该案中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计算。

Y*凡 浙江-嘉兴 交通事故 2021-02-20 10:55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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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2-20 18:15 回复

    您好,民法典今年颁布以后废止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故而交通事故没有1年的时效限制,统一变为三年,从定残或者伤愈出院开始起算,您陈述的情况属于还未完全伤愈,时效并未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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