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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虚构借款事实向朋友借款,实际用于归还高利贷和高额借款利息,有写虚构借款理由的借条,有支付利息,会构成诈骗吗?

幼*c 辽宁-沈阳 刑事辩护 2021-02-25 10:47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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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2-25 10:56 回复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诈骗,借条所载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不能认定就一定构成虚构借款理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如果仅能够证明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可以追究民事违约责任,但一般不构成诈骗犯罪。 您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索对方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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