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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您好,我在五年前跟另一个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我占股20%,但是由于股东长期纠纷,所以想要退股,但是大股东又不配合完成转让或者减资的事情,电话和消息都不回复,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桃*酿
山西-太原
公司法务
2021-02-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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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2-27 10:32 回复
您好,您现在状况我们法律上称之为“公司僵局”,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可以依法这样做: 一、运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 中小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限制、损害时,首先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实现对大股东的制衡。 具体包括: (一)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 (二)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表决权排除/回避表决; (四)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五)提案权;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累积投票制; (八)解散公司请求权; (九)股东诉讼。涉及条文详见附件。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在本案中,公司的经营虽然没有陷入瘫痪状态,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既不能依法召开也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显然已陷入瘫痪状态,持有50%份额的股东林方清的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害,对其来讲,当初成立公司的目的彻底落空,继续维持公司的存在将会使其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为破解公司僵局,维护被侵权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赋予相应份额的股东依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权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之诉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之诉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最终解决机制,也是公司被实行“安乐死”的一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条件有: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董事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第二,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第三,占比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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