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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延期,延期时,盖章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时认为2个章虽然不一样,都是一个公司,无所谓),合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减息,对债务人有利)。现发生纠纷,我是应向第一次盖章主体追责还是第二次的盖章主体追责?

灵*3 重庆-万州 经济纠纷 2021-03-02 10:36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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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锦炫律师

    罗锦炫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1-03-02 10:48 回复

    您好,结合您上面的描述,应该是重新签订了一份关于新的还款期限(延期)和减息的合同,应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如发生争议一般以后一份合同为准。至于债务人主体,是变更了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需要弄清楚,如果只是工商登记层面的名称变更,不影响该公司对于责任的承担。如果债务人直接由A公司变更成了B公司,要搞清楚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建议最好找律师看一下书面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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