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罗锦炫律师

姓名:罗锦炫律师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广东-广州

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628

执业年限:13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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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锦炫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1年开始投入律师行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相关法律事务,曾担任广东省梅州市多个村、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司法所某社区的村居法律顾问,同时亦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至今代理案件数百起,在案件代理和专项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善于为客户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师贡献值

  • 15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效力范围上存在差异:章程对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具有普遍约束力且需公示登记,股东协议仅在签约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两者冲突时需区分对内对外关系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经工商登记后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仅在协议签署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两者内容冲突时:(1)在股东内部关系上,若股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约股东之间可优先适用股东协议的约定;(2)在涉及外部第三人(如债权人、股权受让人)时,因章程具有公示公信力,通常以章程记载内容为准;(3)建议企业在设立或变更时,将股东协议的核心条款同步纳入公司章程,避免效力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未按期出资,公司负债后债权人可以追究哪些主体的责任?
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追究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该股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需注意:(1)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当然免除,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知情的需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建议企业在设立阶段即完善出资安排,并在章程中明确出资违约责任条款。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股东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撤销违法决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应在章程中预先设置保护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了多层次的权利保护机制:(1)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行使知情权;(2)决议撤销权: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股东代表诉讼:当董事、高管或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特定情形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建议在投资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累积投票制、一票否决权、强制分红条款等保护性安排,从源头防范权益受损。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冲突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效力适用范围不同,章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协议在签署方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冲突时需结合具体条款及适用场景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系公司对外公示的治理文件,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股东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在签署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当两者条款冲突时,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通常以章程为准,而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分配则可能优先适用股东协议。实务中,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与章程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并在章程修订时保持两者协调一致,以降低治理僵局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章程规定及交易场景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应查阅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若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且非善意,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金额符合章程授权范围等情形下,法院可能认定担保有效。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担保审批权限,并在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时留存决议文件。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需向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可追究违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已按期出资的股东可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公司对外负债且无法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可能受到合理限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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