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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担任材料员,在钢管租赁合同中签了经办人(负责材料对账,物资收发),后面注明附有连带责任,当时签的时候没看,就以为是指定材料员,负责公司对接。现在公司欠租赁费,对方也把我起诉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拿*呲 黑龙江-哈尔滨 法律顾问 2021-03-10 09:5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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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承忠律师

    张承忠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1-03-11 01:15 回复

    你好,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你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你只是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你作为经办人暂时代表公司去处理租赁问题,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你在这个合同中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如果你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即使合同中备注了签字人担保,也不能因此认定你的担保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的纠纷让普通员工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现在对方起诉,建议你积极应诉,向法院表明你只是员工,没有为公司提供个人担保的意思。相信法院也会审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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