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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0天,还在试用期,因单位和合作方的原因,该店被停业,被告知辞退。试岗七天无工资,试用期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五险。现在工资还没有发,如果发工资,应该得到多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如果该公司没有给我相应的补偿,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采取什么措施维权

一*喵 山东-济南 劳动工伤 2021-04-13 08:59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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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琦律师

    周琦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1-04-13 10:22 回复

    您可以有如下主张:1.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保险。按国家规定的正常标准缴纳;3.补偿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维权措施如下:1.主动和单位沟通交涉,指出单位的违法违规之处,要求单位履行其支付工资、缴纳保险的义务;2.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打电话当地的市政府热线12345反应,要求其居中协调;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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