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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离婚了,两个孩子一人一个,离婚的时候没有协商如何探视孩子,他现在要求没半个月就要带走孩子一次,我没有同意,我的意思是孩子有时间,愿意和他去,他可以带走,但是我不同意他父母见孩子,然后他说他要起诉我,请问我的条件有问题吗?

哗*泪 四川-成都 婚姻家庭 2021-05-08 09:4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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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智天律师

    农智天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1-05-08 09:59 回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具体探望次数法律并没有作统一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决,约定探视的时间、次数、方式等问题,探视的次数依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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