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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时年57岁农民建筑工人王勤至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博白县实验中学校舍楼{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工地普工。工资待工程建筑完成后结算付清。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提供安全帽等防暑降温必要的任何劳保用品。2013年7月16日酷暑,王勤暑晕不省人事跌倒在六楼露天建筑施工当中。工友当即背送博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瘫残《残疾证号码:45252819570602051642》。《博劳人仲案不字[2014]第9号》谎称:被申请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拒绝伤残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请问:建校施工损害瘫残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算工伤吗?

1*6 广西-玉林 劳动工伤 2021-09-09 03:36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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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燚律师

    简燚律师

    地区:安徽-马鞍山 2021-09-09 07:53 回复

    首先,本案肯定是工伤。其次,根据您的描述,在仲裁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没有到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诉讼,以确认劳动关系,等于承认了仲裁的裁决。第三,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诉讼得到赔偿,但问题是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本案维权有难度。

    追答:

    2021-12-30 08:23

    从你的描述看,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过可以比照工伤,提起人身损害赔偿。2013年的事,时效过了,处理起来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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