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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长阳网洲溪电站2003年9月27日签订了职工安置协议书,参加工作时问的年限和补偿金数额已确定,协议第四条是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签订后甲方没有履行,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在吗?单位没有要求我上班,也没有付给任何工资及福利,期间只办理了工作交接,我可以主张向单位要生活费和养老金吗?

匿名用户 湖北-宜昌 法律顾问 2021-10-02 06:42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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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国勇律师

    陈国勇律师

    地区:湖北-宜昌 2021-10-02 08:18 回复

    你们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在签订职工安置协议的时候都已经解除,你现在可以按照职工安置协议的内容,要求单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因为是2003年签订的,为什么18年了?单位没有履行义务,如果是单位的原因,可以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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