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本人经韩某某请求到鄂尔多斯伊旗转龙湾煤矿某施工队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到岗前约定本人劳动报酬分基本工资1.6万元/月和绩效工资(2020年在岗期间施工工程总造价的3%,计25万元),此施工队挂靠温州建峰矿山工程公司资质从兖煤矿业公司手中分包井下工程,此施工队实控人为李某(采用温州建峰施工资质的在转龙湾煤矿的代表人),韩某某又从李某手中分包该施工工程,为保证本人利益,本人与韩某某、李某签订了三方施工管理协议,约定了以上劳动报酬金额、约定韩某某支付本人工资,在韩某某不能如约履行时,由李某支付,并确定在2021年1月31日前按期足额支付,经本人努力经营,该施工队在2020年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是本人绩效工资直到2021年底都未支付,本人去乌兰木伦法院起诉,法院让我先去伊旗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竟然判定我与温州建峰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本人全部仲裁请求,如果不服仲裁结果让我去法院起诉,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怎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赔偿?
匿名用户
内蒙古-鄂尔多斯
劳动工伤
2021-12-11 08:09
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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