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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某某茶场茶地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在茶地已工作了几个月后,由于茶地到摘茶叶时有专门的摘茶工,所以放假一个月,然后她放假后到她所家边上的茶地去摘了一个月的茶叶,到摘茶叶结束后老板又让她去复工,当去了上班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在工作的场地也就是说在茶叶地里工作时死亡,当时公安做出来的初鉴是符合突发性疾病死亡,现在申请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工伤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招告,请问下一步该怎么办……谢谢!!!

匿名用户 江苏-常州 劳动工伤 2022-01-20 10:21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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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培东律师

    段培东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 2022-01-20 10:36 回复

    根据你所说的描述首先要确认就是死者与茶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才被称为用人单位。如果茶厂是个人承包地种植,可能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建议走人身损害这条路。如果不是还需要详细分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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