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号交房,到现在还没交房,房子停工,我与2021年10月14号起诉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法院判决逾期交房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从2020年1月31号起原告就有权行使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截止至2021年1月30日之前,逾期解除权消失,而原告在经过除诉期间之后于2021年10月14号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原告的解除权已消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匿名用户
山东-临沂
合同纠纷
2022-02-21 08:20
5.00
补充描述:
二次诉讼解除购房合同能赢吗?
2022-02-2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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