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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号交房,到现在还没交房,房子停工,我与2021年10月14号起诉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法院判决逾期交房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从2020年1月31号起原告就有权行使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截止至2021年1月30日之前,逾期解除权消失,而原告在经过除诉期间之后于2021年10月14号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原告的解除权已消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匿名用户 山东-临沂 合同纠纷 2022-02-21 08:20 5.00

补充描述:

二次诉讼解除购房合同能赢吗?

2022-02-2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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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宝乾律师

    王宝乾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2-02-21 12:31 回复

    延期交房在催告后超过个月时,可以退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您可以提供期间催告证据,补充协议(如有)等角度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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