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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你好我儿子在工地干活5天,中指前端被钢筋砸骨折骨碎,指甲也掉了,现在在济宁医院
匿名用户
山东-济宁
劳动工伤
2022-03-11 22:42
9.90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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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建律师
地区:山东-济宁
2022-03-11 22:46 回复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3、辅助器具费用;4、停工留薪期工资;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离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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