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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发包人起诉被告承包人,合同解除,原告发包人主张被告已施工部分造价值3万,被告承包人不认可,同时提出造价金额值8万,两方都拒绝鉴定,请问下,这种情况下,若最后还是事实不明,谁承担主要举证不能的责任?

无*目 山西-太原 建筑工程 2022-04-09 13:56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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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建林律师

    晋建林律师

    地区:山西-太原 2022-04-09 17:10 回复

    对于施工合同问题,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如果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是可以解除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如果承包人主张其施工总价在8万元,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你方需要应该解除合同的证据,对承包人所列举的证据有权质证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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