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人身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
应当现报当地安监局备案,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诉讼前或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保全雇主的财产,以方便判决的执行。另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我们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