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涉嫌故意伤害罪……近日,崇仁县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成功办理了该起轻伤害案件。据悉,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2021年10月26日,素有旧怨的范某与邹某两家因水管被砸,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邹某轻伤二级。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但面对邹某提出的60万元的赔偿要求,范某认为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之后,公安机关以范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崇仁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官,俺认罪也认罚,但是对方要的太多了,开始谈好赔偿42万,后来又变卦了,俺实在负担不起……”提审时,愿意和解的范某无奈地说。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这起犯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件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近日,在范某家属向第三方—人民调解员缴纳了20万元赔偿保证金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依法对范某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此案成为我省检察机关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案。
据悉,3月4日,崇仁县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简称提存制度),其中明确,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因被害人提出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致使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犯罪嫌疑人一方表明赔偿意愿并主动向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崇仁县检察院检察长钱清华表示,出台提存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