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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小三买房,妻子起诉要求房屋过户法院怎么判?

房产纠纷 2022-03-25 09:00 标签: 小三 房屋过户

男方出轨并为小三买房,该出资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赠与?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法院怎么判?吴某某与周某某8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周某某开始了自己的公司,经过多年奋斗,周某某成为了一个成功男士。2011年夏天,周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年轻的陶某,两人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

2013年5月12日,陶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陶某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800万元, 合同还约定签订之日支付300万元,剩余房款50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陶某向置业公司首付款300万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付款方陶某,收款方置业公司,按揭首付款500万元,周某某在上述发票的右下方签名字。之后,陶某向某银行按揭贷款50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2013年8月至2019年10月,陶某在银行的账号户头每月还按揭贷款本金3万余元,合计扣款本息为240余万元。

2019年6月,吴某某得知丈夫为陶某购买房屋的事后,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周某某将房屋赠与陶某的行为无效,请求判决陶某返还房屋。

在法院庭审调查中发现,周某某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转账给陶某320万元,并从2013年7月起,每月转账给陶某3.2万元,陶某的收款账号即是其按揭还款账号。同时,法院查明周某某和陶某认识后双方于2012年初发展为情人关系至2019年5月,且双方长期有开房记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某某将房屋赠与陶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陶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周某某名下,剩余银行贷款由周某某负责归还。

一、本案是否应否认定为赠与?

周某某出资给陶某购买讼争房屋,陶某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首付款的发票上周某某亦有签名,周某某在陶某支付首付款钱已将320万元转账给陶某,之后周某某又持续汇款给陶某用于偿还按揭贷款。离婚律师认为周某某大额付款和持续赠与行为系出于与陶某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赠与。

二、赠与标的物是房屋还是购买款?

周某某持续汇款给陶某,从汇款转账的规律性可见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赠送钱款,而是为了购买房屋事先做的准备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因此,离婚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赠送的是房屋,而不是钱款。

三、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周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房屋无偿赠与陶某,该赠与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吴某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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