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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离安置房屋还有居住权吗?

房产纠纷 2022-03-25 09:40 标签: 安置房 居住权

葛某系老屋动迁时的被安置人口,又是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时的受配人,葛某对系争房屋当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因房屋由葛某颖买下而丧失居住权,即使被上诉人葛某曾搬离系争房屋,并不代表葛某即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吕某系葛某得你配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也应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

葛某与前妻生一女儿葛某颖,前妻过世后,1998年葛某与吕某再婚。本市杨树浦路房屋系原老屋动迁安置所得,葛某、葛某颖为系争房屋安置人口。

2002年6月20日,葛某、葛某颖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确认杨树浦路房屋由葛某颖一人购买。2002年8月30日,葛某颖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葛某颖。

杨树浦路房屋由葛某、吕某居住至2008年,之后葛某、吕某搬离该房屋至亲戚家居住, 2012年以后,葛某、吕某又另行租赁本市其他房屋居住。自从葛某、吕某搬离后,杨树浦路房屋则由葛某颖出租,租金由葛某颖收取。

葛某颖一直与奶奶居住在一起,2016年2月起,葛某颖与奶奶一同搬到杨树浦路房屋居住至今。葛某颖表示,自己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葛某从未支付任何费用,与葛某颖关系不好,也没有任何关系,无法共同居住。

近年来,葛某与吕某年老且多病,觉得不适合继续在外租房,要求搬回杨树浦路房屋居住,遂于2019年8月起诉葛某颖要求。

但葛某颖认为自己是杨树浦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决定给谁住。现葛某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长期不居住使用杨树浦路房屋,不具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而吕某本就更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加之,葛某从小就不抚养葛某颖,双方没有感情,不适宜居住在一起。故不同意葛某与吕某至杨树浦路房屋居住。

法院最终判决:葛某颖不得妨碍葛某与吕某居住使用杨树浦路房屋。

律师认为,葛某系老屋动迁时的被安置人口,杨树浦路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时的受配人,况且葛某曾居住系争房屋多年,且他处无房,葛某对系争房屋当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即使葛某曾搬离杨树浦路房屋,也并不代表葛某即放弃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杨树浦路房屋虽然此后被购买为售后公房,但并不影响葛某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因房屋由葛某颖买下而丧失居住权。

吕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也应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因此,律师认为葛某颖不得妨碍葛某与吕某居住系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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