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0年1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高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从A2降级为B1B2,导致其无法驾驶半挂牵引车。之后高某某从同乡龚某某的货车上拿走一本准驾车型A2驾驶证,其将驾驶证上龚某某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并使用变造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2021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良田收费站出口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查获变造的驾驶证一本。
【法院判决】
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将他人的驾驶证进行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中,高某某因醉酒驾驶导致驾照降级后,变造驾驶证使用。一方面,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莫酒后驾驶机动车,酒驾、醉驾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重则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被判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