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桥法院民三庭法官前往和苑社区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脑疝、左右侧肌体肌力下降。原告经过治疗后卧床在家,经鉴定为颅脑损伤致偏瘫四级伤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若干日,部分护理依赖。第一次开庭,被告保险公司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在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异议说明情况下,保险公司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法官提议,原、被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复查来解决鉴定争议,在征询各方意见后,二次开庭选在原告住所地的社区开庭。庭前,法官与原告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及鉴定人员一同前往原告家中,再次就鉴定异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查。保险公司一方所派出的医师与鉴定机构法医师分别就争议问题采用鉴定工具对原告进行“霍夫曼征检查”和“巴宾斯基征检查”,两者检查均呈现病理反射,因该两种属于客观检测,被告保险公司在现场就部分鉴定争议初步达成一致。法官就原告身体的肌肉萎缩程度向保险公司与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二者均取得一致意见。随后的开庭中,保险公司针对鉴定问题的异议范围缩小,该案件顺利限缩争议焦点,提高了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