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张某某经人介绍由甘某某为其承建房屋提供泥匠、装修等劳务。2017年,房屋建成并装修完工交付使用,经结算,张某某向甘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2600元的欠条,先后支付10600元后,余款32000元拖欠至今未还。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反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甘某某对该房屋进行修复、返工。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向甘某某支付剩余劳务费32000元,并驳回反诉请求。
【律师解析】
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房屋早已经建成并装修完工,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且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经居住多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