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订婚之后因为不同的原因取消了婚姻,这时彩礼男方已经给了女方,所以是需要返还的。而且为了保证为彩礼钱奔波的人离婚后不会生活贫困,为了纠正被金钱腐蚀的道德观念,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一些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彩礼可以退还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所借房屋等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该财产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注意事项
1.这里的“按习俗给付彩礼”是不是一般仅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赠与,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赠与都是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说明只赠与一方。所以结合这个规定和正常的风俗习惯,把彩礼理解为婚前比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有无结婚为准。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支付彩礼后,如果结婚了,原则上不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你才会支持当事人的退货请求。
3.如果一男一女认定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中国,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在广大农村,人们更注重举行婚礼的仪式。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间的实质性权利义务,也没有夫妻间互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仍应受法律保护。
4.“婚前给付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中的困难可以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真正的困难,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一规定的初衷应该是基于绝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