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普照大海,我也属于大海。”近万字遗书发表后,河北邢台寻亲者刘学州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刘学州的亲属最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目前,代理律师团队正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启动法律维权。
河北邢台寻亲者刘学州,1月24日凌晨吞下大量抗抑郁药,在三亚海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公开发布的遗书中,他讲述了自己从出生到现在的经历:年幼时被父母抛弃,四岁的养父母去世,亲生父母因为“买房问题”而黑白颠倒,导致他受到网络暴力...
刘学州还称,自己寻亲成功后,因被亲生母亲勒索的网上截图,以及“有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买房”的经历,遭到了众多网友的网络暴力。他想“回到大海,在这里结束生命”。
网络暴力可以立案吗?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暴力行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查看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曾因诽谤、中伤他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