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老了之后因为身体行动不便或者疾病的问题,需要监护人。如果在老人监护方面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中第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指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老年人来说,如果老年患者丧失思维和记忆,或因脑梗塞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等,都属于《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监护人的资格有一个法律顺序,前者优先于后者。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同意而改变。前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序中选择一人或者数人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