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工作中比较常遇到的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发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劳动者可以发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按月支付”是指工资应当以月工资的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30日内结清工资,超过30日即构成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经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可以在一个月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告知所有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