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年轻人上班的负担,老年人帮子女照顾孩子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双职工家庭,老人帮忙带孩子能够减少很多麻烦,如果家里的老人帮忙带孩子能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吗?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娃费用”案件,判决孩子父亲向爷爷奶奶支付10.5万元。
回顾案例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中安度晚年,但是癌症夺走了独生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她10个月大的女儿。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便把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但没想到的是,姜某从此成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给一些生活费,之后几乎没给过什么钱,也很少来看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出也在增加,两位老人多次与姜沟通未果,后来直接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老两口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蒋支付12年10月至21年10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8万元。
庭审中,姜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赡养费,自己并非视而不见。此外,夏自愿抚养子女,相应费用由其自愿支付。
法院判决
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赡养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本案被告姜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故两原告不承担为被告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被告之女蒋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赡养费的数额,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赡养费由两原告承担,但不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柯城法院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人口人均生活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柯城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判决被告姜赔偿原告10.5万元,驳回原告、夏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父母不仅养育我们这一代,还帮助养育了我们的下一代。然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祖父母的义务。只有在父母双亡或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才有赡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