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以来,小王陆续在西祠、新浪微博上曝光丈夫顾某“抛弃妻女,胁迫妻子离婚,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甚至在网络上假装单身公开征婚”。无法承受学习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也无力独自抚养女儿。近日,小王代表女儿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履行父亲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记者了解到,栖霞法院已受理此案。
小王在网帖中称,三年前来到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顾,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为顾没有兑现从常州迁回南京的承诺,反而跳槽去了外省,感情开始发生变化。在此期间,她发现顾有出轨的迹象。
女儿出生后,重男轻女的公婆很不高兴。才过了几个月,就不耐烦了,只好让妈妈来南京帮忙。然而,公婆不让他的母亲进来,在争执期间,顾提出了一个妥协:出去租房子,他也搬到那里。没想到,顾只租了一套40多平米的小户型,不够三个大人一个孩子住。顾把母女俩扔在这,不管也不顾。
“他一直跟我说离婚的事。我说你先把孩子抚养费交了,然后我们再谈分不开。他拒绝了,说只要他同意离婚就给抚养费。”
她向律师咨询后得知,“不离婚就不用付赡养费”的说法根本不成立。根据去年8月颁布的《婚姻法》第三条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代表子女采取法律行动。
日前,小王代表女儿将顾某告上法院,要求顾某履行父亲义务,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顾某在浙江工作,小王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取得顾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显示,顾税后月工资为2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按月工资的20%-30%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合适的。小王和律师商量后,决定索赔上限的30%,也就是每个月7500元。之所以主张按上限,是因为顾在婚姻上有较大过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
婚姻法司法解释:
可以要求婚内赡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在夫妻离婚后才实施。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第三条司法解释终结了这一纠纷,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