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另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也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
那么资格预审文件的停止发售时间是什么呢?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