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优先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说明抵押优先于查封和扣押。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但最终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那么抵押权与查封权的区别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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