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可以取保候审,但具体的案子,还要看实际情况。事实上,具体的罪名与能否取保候审并无必然的联系,主要看是否满足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放火罪的认定是指?
(一)、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二)、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刑法》114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刑法》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刑法》114条款,第115条是与114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刑法》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114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综上所述,对于放火罪来说,从理论上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因为其对社会而言有较大的危害意义,所以大多都不会被申请取保候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