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个扶养义务人,应如何承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说明(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3)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在按被扶养人的人数计算生活费时,其每年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故应当在以上确定的原则下通过分析上述两种算法何种更具合理性,以确定应采用的计算方法。(4)对第一种算法,使用了赔偿上限的概念,即将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最高获赔年限作为赔偿上限,应该说确定最高赔偿额是有必要的,这与司法解释确定的限额赔偿的精神相吻合。(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确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该说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公平赔偿受害人是有益处的。但令人遗撼的是,解释中某些条文在语义上的模糊性容易使人产生多重理解,容易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