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客体只能是形成权吗? 准确的说,除斥期间的适用的客体为形成权。 这主要是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后果。法律用除斥期间对此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以便于更好的维护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除斥期间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期间,只有在期间内实体民事权利才真正存在,除斥期间经过后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的适用的客体为形成权。这主要是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后果。法律用除斥期间对此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以便于更好的维护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4,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期间,这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当事人不得随意约定。这样说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