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一、定义不同1、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诉讼承担,又称当事人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二、分类不同1、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这样说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