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2026年4月12日,申请人在三水区乐平镇湖岗丰平村江边田地处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三人推搡致右手部流血,申请人母亲到场后报警,申请人系被侵害人。
第一批民警到场调解未果,呼叫支援。第二批民警由乐平派出所教导员带队到达,下车即称"全部带回所里"。申请人质疑并索要传唤证,教导员称"口头传唤"。申请人明确表示"我是被打伤者、手在流血,愿意去派出所,但请先让我回家换衣服、处理手上血迹,之后自行开车前往",教导员不许,随即擒住申请人上肢,辅警上前按倒,申请人被戴上手铐、带上束缚带带离现场。申请人父亲闻声赶来阻止,亦被按倒带离。
申请人被铐至乐平派出所办案区,全程戴手铐(含询问过程及询问后滞留办案区期间),自4月12日约20时入办案区至4月13日22时多离所,共计26小时余。至制作询问笔录时,办案人员才首次告知"因涉嫌殴打他人,对你传唤到这里",此前教导员在现场从未告知申请人涉嫌何事、依据何条款。
匿名用户
广东-佛山
法律顾问
2026-09-1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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