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到公安局 有可能不用再送去检查院吗?
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如果能补足证据,则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2次后,公安机关仍不能补足证据,则检察院应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