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后有什么样的结果?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仼,即行政机关须在法庭上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亊实根据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举证不力,其将承担败诉责任。 行政诉讼的结果?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其结果主要有两个。 其一,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丶法规正确,遂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二,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丶法规错误或者不当,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丶部分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法院还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有权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是法治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俗称民告官。官官相护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还是存在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一旦为行政被告后,为维护其威信,会竭尽全力应诉,有一定的强势表现地位。作为官本位主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够维护的,法院一般是要维护的,这是理所之当然。但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独有的行政权力应用,想取不败之地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是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作出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出于不纯动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总会有一些漏洞,想在诉讼中堵漏,可没那么容易。 不管是哪类型案件,主审法官都有一定适量的自由裁量权,此为何说?举一例说明,如-刑事案件由两名主审法官分别审理的话,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一个主张判有期徒刑三年,另一个则主张判有期徒刑五年;其实该两种审判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则上是正确的,所产生的区别是审判理念上的区别,那么这个审判理念上的区别,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区间。对一个事实或一个证据的认定,都会反映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自始至终反映到审判结果。其大概定义简单归纳为:审判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丶公正丶合理原则,以合法的丶客观的理念指导自由认证方式,进行审理审判工作。一篇好的答辩状丶辩护词,或多或少的可得到主审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上的认同。 在行政诉讼中,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也是比较活跃的,如何争取自由裁量权的认同,是诉讼过程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有时胜败就在一"念"之差。 一审判决作出后15日之内,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即一审判决生效。如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该具体行政行为亦发生效力,除公安机关基本可自行执行,其它行政机关均无强制执行权力,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原告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归还罚没的财产,或者给付赔偿金等。 既然我巳接到了该求助问答,那么我就应当尽可能地耐心细致回答该问题,力求给问者一个较满意的答复,但愿上述所答不失所望吧。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