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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合伙解散清算之诉?

法律顾问 2023-02-07 03:06

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合伙解散清算之诉?
  当然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6、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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