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恶意投诉怎么办 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对上述“恶意投诉”行为手段类型化的分析,可得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两个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下文将详细叙述对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并分析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投诉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对于“恶意投诉”背后所使用的手段,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直接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正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商标法》并未作相关规定,因此“恶意投诉”行为本身无法受《商标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补充地发挥法律功能。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可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规制。1.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具体案件中,对那些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否为市场竞争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正当竞争是否损害诚实竞争者的利益。当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二、《刑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1.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恶意投诉,其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商家的商誉,且给被投诉的商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如致使被投诉的商家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则该恶意投诉行为可定性为商业诋毁行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2.以敲诈勒索罪规制当恶意投诉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他商家交付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受《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制。[13]因此,恶意投诉行为需要满足最低数额[14]或最低次数的要求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投诉者借助投诉使得其他商家的商品链接被删除,妨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并要挟其他商家,迫使其缴纳所谓的“授权费”后才同意撤回投诉,以此获取不法利益。作为敲诈勒索罪手段的要挟是以恶害告知对方,即对方如果不满足自己索取财物的要求,将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而恶害是指即将要发生的某种不利后果,但不限于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当恶意投诉者的投诉对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时,该投诉行为自然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而当投诉对象的确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恶意投诉者损害的虽是他人不合法权益,但该投诉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样说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