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是否违反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阶段性认定有罪或无罪违反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各自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解释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