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个部分。自然增值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因此,“自然增值”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只能在其所有财产增值过程中没有参加任何个人因素。如若某种个人因素导致其增值就不能把所增值的部分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