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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法院?

法律顾问 2023-02-15 03:06

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若欠债方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确定可以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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